残疾人机动车最高时速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为了保护残疾人本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以电池或者燃料作驱动动力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池输出作为驱动动力的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近些年发展迅猛,它们改变了以往用人力作为动力的模式,使用起来省时、省力、舒适,对改善残疾人和人们的出行条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深受群众的欢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但与一般的非机动车辆不同的是,它们都使用动力驱动,而且质量、体积都大于一般的非机动车辆。
残疾人驾车辅助装置怎么备案?
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
二、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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